一、打官司保险公司出钱吗
在现阶段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各家保险公司普遍持有这样的观点:自身并不应该为所有涉及到的诉讼费用承担相应的经济负担。这主要是基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中的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被视为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我们将不会对此类费用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垫付。”然而,从交强险制度的立法初衷与设计理念来看,其所要保护的核心权益对象是那些在交通事故中无辜受到伤害的第三方受害者。交强险的设立,其根本目的在于让这些受害者能够迅速且直接地得到保险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各项保障。而当保险公司未能积极履行其人身伤害赔偿义务时,引发了此类诉讼的发生。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作为对保险公司违反立法本意行为的一种惩戒措施,理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诉讼费用的支付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打官司有效期是几年
首先,普通诉讼案件的诉讼期通常设定为三年;然而也存在着四类特殊的请求权,它们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一,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不当妨害或消除潜在危险的情况;
其次,针对不动产及已完成登记手续之动产的权利持有者,其要求收回财产的诉求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再者,当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等与义务亲情相关问题时,同样不会因时间流逝而丧失胜诉权益;
最后,除前述主题外,根据法定规定,其他所有诉求均需遵守诉讼时效规范。在此,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并尊重我国的法律制度,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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