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法规定正常案件理赔时效届满怎么处理
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方面,理赔期限通常由出险时间所决定。而理赔时效则具体指出于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完整资料并正式受理之后,直至结案全过程所需耗用的时间界限。当保险事故发生拒绝给予理赔时,诉讼时效的具体时间长度将依照保险合同的类别进行精确界定。
如若涉及到人寿保险合同,那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五年,自他们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对于除人寿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类型保险合同,其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则设定为两年,同样自他们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保险法92条款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保险法》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如下:任何在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布破产之后,该公司所持有的所有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均须强制性转让给其他同样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就此转让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则此类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在上述任一转让情形发生之前,作为维护保险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策略,务必确保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