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什么事故可以报保险不赔
1.对于饮酒驾车或无驾驶证驾驶行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而驾驶员未按期进行行驶证及驾照年审手续的,同样无法得到赔偿。
2.在地震情况下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本保险产品将不予理赔。这是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拒绝承担地震风险的常规做法所决定的,并且鉴于缺乏充分的数据和实践经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亦不支持保险公司对地震风险进行承保。
3.精神损害方面的经济赔偿请求,本保险产品将不予受理。
4.车辆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本保险产品将不予理赔。
5.因发动机进水而导致的发动机损坏问题,本保险产品将不予理赔。
6.轮胎爆破所引起的损失,本保险产品将不予理赔。
7.被车内物品撞击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本保险产品将不予理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什么时候年检和年审
针对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其年度检验频度亦有所差异与定制化原则如下:
1.针对非营业用小型乘用车及其他车型:首六年享有免于年度检验的优惠政策;自第七年始,需每年接受一次审验,而具体执行日程则依据行驶证上所记载之月份作为参照基准。
2.对于具有十五年以上历史的非营业性小型乘用车及其同类车型而言:每半年需要进行一次例行的年度检验。
3.若为营业性客运车辆,则须按照标准每年接受一次年度检验。
4.续驶超过十五年的营运性客运车辆,同样须遵守每半年一次的定期审验制度。
5.对于大型营运性客运面包车及货运卡车:若其年限在十年内,则需每年接受一次全面的年度检验;若超越十年车龄,则改为每半年接受一次必不可少的年度检验。
6.关于上述各类车辆具体的年度检验日期,敬请以行驶证上记载的月份为准,严格按照该月份在本交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