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保单列明的期限内,倘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展开任何涉及诉讼或非诉领域的商业活动时,由于其自身疏忽或者过失导致委托方遭受了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皆可由本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二、若保险事故不幸发生之后,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进而有可能引发诉讼纠纷。在此情况下,若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之前已获得本保险公司的书面批准,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本保险公司全权承担,其中涵盖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以及律师费等诸多方面。
三、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之际,被保险人为尽可能地缩小或降低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本保险公司亦会负责赔偿,例如抢救费用等。
然而,对于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害、被保险人未持有有效执业证书以及故意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本保险人均不予赔偿。
另外,精神损害亦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二、律师保持多久会见一次法官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会晤并非定期执行之举。通常情况下,律师会在精心筹备诉讼案或深度参与法庭庭审过程中,有机会直接接触到法官。
至于实际的会面次数,则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审理流程以及律师自身职责所需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同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律师亦拥有请求法官开展沟通交流的权利,譬如在召开庭前会议、举行听证会或者递交法律热点等重要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对于其他公诉案件,可以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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