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犯职务侵占罪怎么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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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团伙实施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数额较大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金。量刑时考虑各成员角色及情节轻重,如能主动退赃、赔偿损失,可减轻法律责任。
团伙犯职务侵占罪怎么量刑

一、团伙犯职务侵占罪怎么量刑

对团伙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量刑标准主要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确立的原则进行。在一般情形之下,若其涉及金额达到“数额较大”(即6万元至40万元人民币)这个标准,则将面临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倘若冤涉钱款数目巨大(即超过40万元的人民币),那么面临的将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判处相应的罚金

然而,在团伙犯罪案件中,各个参与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各自的情节严重程度都将成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任何一方能够主动退还赃款赔偿损失,这无疑将有助于减轻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团伙犯罪不许探视吗

针对刑事拘留案件的情况,在拘留期间,家人无法进行探望,然而辩护律师却是有权利进行探访的。反之,对于涉及到行政拘留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他们所在的行政拘留所会制定一些探访的相关规定。亲友如欲前去探望,必须提前预约,且只能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时间段内探视受罚者。在探视过程中,可以带入必要的生活必需品、衣物以及食品(但是需要经过拘留所警察的批准),除此之外的物品均不得送至受罚者手中。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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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职务侵占罪怎么量刑
团伙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成员在犯罪中的作用来确定。如果侵占数额较大,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如果侵占数额巨大,一般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占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且必须缴纳罚金。在团伙犯罪中,主犯通常要承担全部责任,而从犯则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可能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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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职务侵占罪如何量刑
在中国刑法中,团伙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成员的职务、侵占金额及犯罪严重性。侵占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至十年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会综合考虑团伙结构、成员角色、侵占财物性质、社会影响及个人表现等因素,对主犯或有加重情节的成员给予更重处罚,而对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成员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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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青少年团伙犯罪如何判刑 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判刑要从团伙犯罪的性质进行处罚,根据是否为主犯还是从犯来进行处罚,只要是犯罪不是十分严重的,是可以进行监管教育来保护未成年。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青少年团伙犯罪判刑适用原则 1、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2、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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