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隐瞒病史会拒赔么
在保险合同这一领域之中,诚信和信誉原则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明确规定,当投保方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必须保证对涉及保险标的物或者被保险对象的相关关键信息进行真实、准确的披露。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充分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且这种行为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那么保险公司将会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保险公司在合同解除之前所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都不需要承担赔付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也不会退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也就是说,假如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的过程中故意隐藏病史,而这类病史对保险公司决定是否予以承保或者提高保费具有重大影响,那么保险公司就有权利拒绝提供赔偿。
然而,我们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投保人没有完全履行如实告知的情况,那么它就无权解除合同,并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仍然需要承担赔付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综上所述,隐瞒病史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但是具体情况还需要依据合同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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