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诉讼原告向司法机关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应依据被告数量递交适当份数的起诉状副本与证据副本;
同时需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审理法院留存,另一份由原告自行保存。
2.立案审理法院接收到原告递交的起诉状后,应当在诉状清单上签字确认,经过严格审查,若符合立案标准,则立即予以立案处理,同时向原告发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诉讼须知、调解须知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等文件。
3.排期审理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立即着手安排排期事宜。排期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以及指定审判长等事项,并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4.缴纳诉讼费用自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具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可以前往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进行缴费。
5.付款方式对于选择以现金或本票方式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农行将直接开具《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而对于选择使用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则需要在农行出具的对号单发出后的第三日,持该对号单前往指定银行领取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起诉人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请提交一份正式的诉讼状,同时按照被告的人数准备相应数量的副本。请确保正本与副本皆需使用原始文件打印,并且对于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的情况下,需要本人亲自在“具状人”一栏中进行签字确认;而如果原告是法人机构,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关于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1)若原告为自然人,请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必要,还应附上原告的户籍证明;而对于被告为自然人的情况,同样需要提供其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明;
(2)若原告为法人机构,请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至于被告为法人机构的情况,则需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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