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自己谋取利益是否构成受贿罪
在关于受贿罪之构成要素的理解上,有必要明确的是: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过程包含了承诺、实行以及实现等三个层面的行为。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的规定,如当国家公务人员收到他人所赠财物之时,依据对方所提出的具体请求事宜,承诺为其谋取相应的利益,那么便可以认为已经满足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要求。
再者,如果对他人具具体请托之事已知情却仍然接受其所赠财物的情况,则应视为已答应为之提供某种便利或利益的意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对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和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纳入认定标准。
二、为自己洗钱成立洗钱罪么
所谓"自洗钱",即是指为掩盖、隐藏其所涉及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贩卖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与性质,而自行采取行动参与并实施的洗钱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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