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必备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又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
(5)案件虽已办理完毕,但因某些原因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关于赔偿之后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满足了上述提到的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一,并且其赔偿行为与申请取保候审并不存在矛盾之处,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和决策。如果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受害人的谅解,进而减轻其刑事责任,这种做法可能会被视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一种体现,因此可能会有利于取保候审申请的通过。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仍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赔偿后坏的东西归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受损方已获得全额赔偿,则修复后的物品可交由赔偿方持有。原因在于,已经支付赔偿金的受损方,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或价值均已得到充分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方并未承受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有权要求受损方将已修复之物交付于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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