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七十三条明文规定,缓刑的考验期必须自判决确定之日期开始计算。在此之前,被保释的状态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然而,缓刑则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独特形式。取保候审和缓刑的考验期起点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考察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特定情况下应尽的责任,包括保持忠实于法律、遵循司法程序、以及随时准备接受司法调查等义务。
其次,缓刑则是一种具备特殊性质的刑罚执行方式,其主要考察的是罪犯在一段时间内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否展现出真诚的悔过态度等方面。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缓刑的考验期并非从取保候审阶段就已经开始计算,而是要等到判决确定之日才正式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还是执行之日
1.自裁决确定之日(即裁决正式生效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2.缓刑,在刑法体系中通常被看作是社区矫正的一种方式,在此情况下,我们将它称之为"缓刑考验期"。在整个缓刑过程中,这个时间段是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时,也就是说,自判决正式产生法律效力之日始开始起算。在此期间,若曾经有过被羁押之经历,那么这段被羁押时期则应该排除在外。
3.当判决与裁定产生法律效力后,它们便应立即开始实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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