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倘若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某人为涉嫌飙车酿衅之嫌犯,并且已有明确罪行及证据链条形成,使得该人依法应受刑事追究,那么,交通警察部门(职责由人民检察官代理)在此基础之上应做出控告处理,同时遵循审判管辖的规范条款,提交至人民法庭提起公诉。
此外,交通警察部门还需将案件相关的卷宗资料与证据移交至人民法院。若犯罪嫌疑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交通警察部门(人民检察官)则应对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同案卷资料一起移交给人民法院。因此,交通警察部门在起诉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时,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调查取证、做出控告决定、提交公诉、移送案卷资料与证据、提出量刑建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交警队主次责任是多少
关于交通事故中各方应承担的主次责任比例,根据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机动车发生碰撞时,主要责任的比例为70%,次要责任的比例为30%;而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机动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责任比例则会提升至80%,倘若机动车仅负次要责任,相应责任比例将减至4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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