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尚未实际缴纳之股权是否得以转让
1、尽管如此,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未实缴的股权仍然具备转让的可能性,然而,在进行股权转让之时,相关方应如实告知受让人有关事项。至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他们理应在事先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出资义务,并且此项义务并不因股权的转让而发生任何改变。关于这一点,请注意,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同样享有转让的权利。股权转让,作为一种由公司股东依据法律规定,将其所持有的股东权益以有偿方式转让予他人,从而使得他人获得该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在发生合伙人因公受伤这一事件时,通常情况下,该损害将自负其责,无法转嫁于他人。以下是对此问题进行细致剖析:
首先,如果两个合伙人之间并未构成雇佣关系,并且无任何一方存在过失行为,那么无需对此次事故负责,相关责任应由受伤害者自行承担。
其次,倘若二人之间确实缔结了雇佣关系,那么根据在合伙期间双方共同约定的合同中所明确的有关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责任的条款来确定责任归属;而当用人单位派遣两位合伙人执行任务时发生意外伤害,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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