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疾病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若出现争端与矛盾,那么就需要采用恰当有效的方式,以确保公平合理的问题解决。
依据国际通行惯例,此类保险业务中所衍生的纷争,通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加以解决,分别为协商和解、仲裁以及诉讼等。
1.协商和解,这是在矛盾冲突出现以后,双方应当诚实守信,用真诚务实的态度展开互相磋商,试着在关键节点上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分为自行和解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大类。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开展谈判与交涉;
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2.仲裁,这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产生之前或者之后,共同签署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规和事实情况,对双方的争议做出公正的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未拥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当地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那么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因疾病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怎样的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病患之故提出取保候审请求所需满足的条件往往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告人所患之疾发病况较为严重,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者对其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从而使得他们需要接受长期医疗救治,无法适应监禁生活;
其次,被告人并无刻意逃避侦查或审判之意向,同时也不会给社会带来额外的危险性。随后,法院或检察机关将综合上述各方面的情况进行权衡和考虑,以做出是否准许取保候审的最终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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