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需要根据涉案人员在整个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其所涉及的罪行的严重程度,同时还需考虑其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倘若该涉案人员并非案件的核心犯罪主体,且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对较低,不存在潜在逃逸或者干扰刑事侦查工作进行的风险,并且能够提供有足够信用度的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作为担保,那么便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然而,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归属于法院或者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盗窃汽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无疑涉及到了盗窃罪的范畴。一旦此类嫌疑人在案发之后被缉拿归案并被正式送至拘留场所,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视为实行了刑事拘留制度。刑事拘留作为司法机关为进一步调查核实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临时性羁押手段,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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