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售卖假货行为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
至于能否为涉案人办理取保候审措施,则需要综合考虑到其具体的犯罪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是否有可能逃避司法审判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涉案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时,便可依法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卖假货的处罚标准是假一赔三吗
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通常实行"假一罚三"政策。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选购商品时,最为关键的是关注商品质量问题。因为许多商家可能会因其假冒伪劣商品价格低廉而将其掺入优良商品中进行销售。在此情况下,我们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