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监管取保候审人员
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主要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首先,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须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前往治安警察机关进行报备,汇报自身的行动轨迹;
其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取保候审者不得擅自离开既定的居住地点或者特定的区域范围;
再者,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销毁证据或者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由保证人负责监督被取保候审者是否切实履行了上述各项义务。若有违规行为发生,将面临着取保候审资格被取消以及被重新收押入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和保证金。”
二、如何监视取保候审的人
在取保候审阶段,对被保释人员的监管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首先,由担保人为其进行监督,即被保释者必须提供一位担保人作为他们行为的监护人,以保障他们能够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
其次,保释期限内,被保释者须按期向执行机构(通常为公安部门)报告自身所在位置以及相关情况;另外,为了防止被保释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取保候审一般会要求被保释者不得随意离境,若确有必要离开,则应事先提出申请;
最后,在某些特定区域,可能还会采取电子手环等高科技手段来加强对被保释者的监控力度。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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