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员由哪里监管
在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任务将交由他们所在地区的派出所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会密切关注被取保候审人员在遵循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方面的表现,以及他们是否经得起执行机构的批准而擅自离开发住地所在城市或县区,或者他们的居所、工作岗位及联络方式发生改变时,是否能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上报给执行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是不是指证据不全吗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这一手段与实际证据是否完整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操作措施。
它旨在针对那些尚未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和已经被拘留但需另行改变拘禁方式(如拘留令)的被告方,通过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支付保证金,并制作相应的担保书,以此确保他们随时能被传唤并出席相关听证会,而不必受到正式拘押或者暂缓其拘押期限。
从客观角度来看,在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之际,最为紧要且最应投入精力的事务就是着手办理保释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人员能进上海吗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未经执法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生活的市或者县城。然而,如果被限制活动的地域并不包括上海市,并且已经得到了执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他/她是有权利前往该地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提醒您,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例如随时准备接受传唤等。如果没有经过批准就擅自前往上海,这很可能会被视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从而导致强制措施的改变,例如被逮捕。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决定前往上海之前,先向负责实施取保候审的执法机关提交申请,并在获得明确的许可之后再进行行动。
通常,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由属地派出所承担。公安机关严密监控其是否遵守取保规定,包括是否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及住址、工作、联系方式变动后是否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报告,确保监管措施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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