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人员由哪里监管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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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工作通常由属地派出所负责。派出所会密切关注他们是否遵守取保规定,比如有没有未经批准就离开居住地,以及住址、工作、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后,有没有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报告。通过这些措施,来保证监管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
取保候审人员由哪里监管

一、取保候审人员由哪里监管

在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任务将交由他们所在地区的派出所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会密切关注被取保候审人员在遵循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方面的表现,以及他们是否经得起执行机构的批准而擅自离开发住地所在城市或县区,或者他们的居所、工作岗位及联络方式发生改变时,是否能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上报给执行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是不是指证据不全吗

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这一手段与实际证据是否完整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操作措施。

它旨在针对那些尚未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和已经被拘留但需另行改变拘禁方式(如拘留令)的被告方,通过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支付保证金,并制作相应的担保书,以此确保他们随时能被传唤并出席相关听证会,而不必受到正式拘押或者暂缓其拘押期限。

从客观角度来看,在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之际,最为紧要且最应投入精力的事务就是着手办理保释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人员能进上海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未经执法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生活的市或者县城。然而,如果被限制活动的地域并不包括上海市,并且已经得到了执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他/她是有权利前往该地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提醒您,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例如随时准备接受传唤等。如果没有经过批准就擅自前往上海,这很可能会被视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从而导致强制措施的改变,例如被逮捕。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决定前往上海之前,先向负责实施取保候审的执法机关提交申请,并在获得明确的许可之后再进行行动。

通常,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由属地派出所承担。公安机关严密监控其是否遵守取保规定,包括是否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及住址、工作、联系方式变动后是否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报告,确保监管措施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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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管有多种原因。一是一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畏罪心理,为逃避惩处一走了之。二是承担监管任务的公安派出所人少案多,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去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使其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三是保证人保证徒有虚名。立法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而采取的处罚措施主要为罚款,只有具有帮助被保证人逃匿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对保证人惩处力度不够。四是财产保证威慑力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仅规定了保证金的1000元下限及收取方式,但对收取保证金的范围、如何进行财产保证没有明确规定,加之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在乎保证金是否被没收,随意脱管。五是缺乏专门的惩戒措施。对不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立法规定了没收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对其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逮捕等,但没有将其脱管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将逃匿作为其躲避惩罚的优先选择。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除了要加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引导,还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加大对脱管人员的惩罚力度。利用手机、网络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防止其被取保候审后可能出现串供、毁灭证据、妨害作证或逃跑行为。对取保候审期间脱管行为进行细化区分,明确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可以逮捕;明确取保候审期间脱管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脱管成本。一旦发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逃不到案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实行网上通缉,尽快将其抓捕归案,构成脱逃罪的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弃保外逃现象发生。
改进保证方式,形成一体格局。应采取以保证人为主的保证方式,严格审核保证人资格,强化其责任意识,有效实现监督、预防和保证责任“三位一体”。为此,必须完善有关保证人责任的规定。比如,具体规定保证人需履行的保证职责,以此来判断保证人在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负责任,从而强化其保证责任。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有机衔接,不给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管留下可乘之机。细化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增强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的可操作性。如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上限和下限,并根据涉案金额或情节严重程度设置不同的保证金额度,明确保证金的收取部门应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遏制一些部门随意收取保证金的现象。
强化对执行取保候审情况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执行监督。定期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受审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对象的重视。督促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全程监督机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切实发挥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作用。加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教育,告知其脱管的法律后果。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建立专门的档案,详细记录取保候审的时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期满的处理情况等,并且设置专门的责任主体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定期进行走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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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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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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