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跟年龄有关幺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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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国刑法,16岁以上者犯绑架罪须负刑事责任。14岁以下儿童不承担绑架罪责任。14至16岁青少年仅对故意杀人等八大严重犯罪负责,绑架罪不在其列,故该年龄段青少年一般不因绑架罪受刑事追究。
绑架罪跟年龄有关幺

一、绑架罪跟年龄有关幺

关于绑架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与其行为主体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有着密切关联。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者将被视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至于介于十四岁至十六岁之间的青少年,他们仅需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类严重犯罪行为负责,而绑架罪并不包含在此范围之内。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十四至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绑架行为并不会被判定为构成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绑架罪属于刑法第几章

对于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之间的差别,可以从三点来看待:

首先,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来看,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进行恐吓的对象以及最后获取财物的对象,往往是同一个人或组织;但是在绑架罪中,行为人所进行恐吓的对象以及最后取得财物的对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个体或组织。

(2)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所提出的如果不答应要求就使用暴力的威胁,并非是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反之,在绑架罪中,这个威胁往往是在现场、即时已经实施了强制行为。

(3)在敲诈勒索罪中,作案者通常不会直接把受害人带走,并隐藏起来加以控制;

然而在绑架罪中,作案者会强行将受害人带走并加以隐藏、控制。

其次,从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来看,二者也存在明显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敲诈勒索罪中,敲诈方威胁对方时,可能提及使用暴力,这时他们声称的仅仅是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而在绑架罪中,威胁的内容如果涉及暴力行为,那么在当下、现场就必须立即采取这类措施。

(2)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不会直接将受害者掳走并加以隐藏;然而在绑架罪中,这是他们惯常的做法。

最后,从犯罪所触及的客体来看,两者也有所差异。具体表现如下:

(1)尽管绑架罪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但它主要关注的却是他人的人身权益。因此,我国《刑法》将绑架罪归类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对于初犯者,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并且可以附加罚金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刑罚设置中,没有关于勒索钱财数额多少的限制。(2)相较之下,敲诈勒索罪虽然也会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形成一定程度的威胁,那只是次要重点。因此,刑法将这种犯罪归入侵犯财产罪行列,并且刑罚相对温和,起刑点为管制,最重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能同时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此外,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素之一便是要求勒索的财物数量达到“数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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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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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如何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如何理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杀害被绑架人也不是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的情节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类型,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情节加重犯,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无论被绑架人是否出现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均要科以死刑。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将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一概判处死刑,有悖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义之嫌。

二,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三,杀害被绑架人是行为加重犯。行为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除了基本罪的危害行为外,还增加了其他危害行为,或者实施了比基本罪行为性质更恶劣、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同种行为,刑法对此仍规定为一罪,但加重其法定刑。我国刑法对行为加重犯从重处理的立法已有不少,如“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有奸淫被拐卖妇女行为的,加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杀害被绑架人就是极为典型的行为加重犯的立法例,且是将行为与结果组合在一起作为加重因素的犯罪形态,即杀害被绑架人既包含的行为,又包含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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