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追诉期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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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为六个月,期间公安机关未发现违法行为将不再处罚。对于连续或持续的违法行为,追诉期限则从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确保了治安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治安处罚追诉期

一、治安处罚追诉期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各类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的追诉时效设定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如果公安机关未能发现相应的违法行为,则不再实施处罚

2、因违法行为存在连续或者持续的状态时,其追诉期限则需从行为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治安处罚追溯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治安案件的追诉时效为六个月。如果相关违法行为在这六个月内尚未被公安机关察觉,那么将不再予以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期限是从所违反的治安管理行动实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相关违法行为存在持续或接连不断的情况,其时效则应自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的法律条文,治安违法行为的追诉时限被规定为六个月,在这一时间内若公安部门未能察觉到违法行为,则将不得进行进一步的处罚。针对涉及连续或者持久的违法行为,其追诉期限则应自行为终止之日开始计算。这一严谨且具有实效性的法规,既保证了治安管理工作的高效性与及时性,又切实维护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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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代为收取。扩展资料:根据《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约定的代收手续费,不得超过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2。
第八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卫)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条 支付给垃圾处理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建设(环卫)主管部门核定。与垃圾处理单位订有付费协议的,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第十一条 缴费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代收单位或者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挤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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