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违规者将被处以严厉警告,缴回所有非法收入,并需缴纳等同于非法所得金额三倍的罚款,罚款上限为三万元人民币;若无任何非法收益,则需接受高达一万元以下的处罚;若公司在营业范畴之外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将会被勒令停业整改,缴回全部非法收益,所需缴纳的罚款等同于非法收益金额的三倍,罚款上限仍然是三万元人民币。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超范围经营处罚是指什么
对于僭越经营范围的行为,登记主管部门将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对违法所得数额进行三倍以内的罚款处罚,但是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三万元。
若是此类运营者未产生任何违法所得,将面临至少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惩戒。经营范围指代公司进行各项营业活动所需涵盖的业务领域,通常以工商登记中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的企业章程中明确的范围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超越营业执照许可范围运营活动所涉及的处罚依据如下: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团体将予以严肃警告,同时还须全额归还其违法所得。若无法追回非法获利,罚金的最大限额设定在人民币一万元以内。而针对企业的非法经营行为,则会被勒令暂停运营、清退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没款,该罚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三万元。罚款金额将按照非法收益的三倍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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