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走私废物罪的立案准则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在行为主体方面,需要考虑犯罪者是否存在走私总量约为1至5公吨的具有国家禁止进口性质的危险固体废弃物或者液体废弃物的行为;
其次,犯罪者可能涉及到走私总量为5至25公吨的非危险性质的固体废弃物或者液态废弃物,同样也包括总量为20至100公吨的可用于原材料生产用途的固体废弃物或者液态废弃物;
最后,尽管犯罪者没有达到上述量化的数量标准,但是如果他(她)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脑人物,并且运用特殊运输工具进行走私活动,或者引发了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时,这种情况也将被视为构成走私废物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二、走私废物罪怎么取保候审
满足特定条件者,即可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资格。以下即为取保候审所需具备的具体要求:
其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形;
再次,若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只要确保其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也可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走私废物罪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规定如下:第一项为走私国家法律明文禁止进口的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达1吨及以上而不满5吨的;第二项则为非法运输和走私非危险性固体废物与液态废物共计5吨以及以上但是不满25吨的,或者虽然非法运输和走私的固体废物及液态废物总重量未达到前述5吨的数量界限,但其中所含危险废物的重量已经超出1吨的;最后一项为未达到上述所有数量准则的程度,然而如果罪犯属于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或者非法利用特殊种类的运输工具从事走私活动,或者其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等情况,也将被视为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应当依法进行刑事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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