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43条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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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结伙殴打、伤害他人,处罚将更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43条

一、行政处罚法第43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如有行为人对他人施以暴力,通常会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还需承担二百至五百元不等的罚款责任;若情节较为轻微,可能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反,如果是结伙共犯实施这种行为,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可能会受到十日乃至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另外还需要负担五百到一千元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内容

在执行调查或检核任务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主动向涉案的相关主体或者相关责任人展示其所持有的执法证明文件。而这些涉案合作者或者责任人则享有权利向执法人员提出查验所持执法证明文件的要求。

若行政执法人员未能提供其所佩戴的有效的执法证明文件,那么这些涉案合作者或者责任人便有权利选择拒绝接受行政机关有可能提出的调查或者检核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针对他人实施包括殴打在内的各类暴力行为者,应给予五天至十天以内的行政拘留惩罚,且需在依法进行相应经济处罚,罚金数额在二百元至五百元之间;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情况,则可处以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然而,如果是结伙进行殴打、伤害他人的恶劣行径,那么其所面临的处罚将会更加严厉,即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同时还需要承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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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者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罚款二百至五百元;情节较轻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殴打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或六十岁以上者,或多次殴打、伤害多人,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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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条是关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
第一款是关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其行为表现为:

一,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谓“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打人,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强凌弱,或以大欺小的行为。起因虽然有不同,有的或因一小事或口角引起,有的纯粹是毫无道理地逞强耍威风,稍有一点看不顺眼就大打出手,但并不影响对此种行为的处罚。其行为方式主要是采用拳打脚踢,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体皮肉暂时的疼痛,被打的人并不一定会受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他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用石头、棍棒打人、驱使动物咬人、用针扎人、开水烫人等。这种伤害行为已经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了轻微伤害,但尚不够刑事处罚。  本条
第二款对殴打、伤害他人情形作了加重处罚的规定。这里包括三项行为: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恃强凌弱行为,常表现为纠集多人对他人进行殴打。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行为。残疾人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和老人,由于他们的心理或者身体存在不同程度的弱点,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对于殴打、伤害这类人员必须要给予严厉的惩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行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情形是十分恶劣的,会给他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很大伤害,如果不给予严厉的处罚,将会助长其气焰,导致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里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  根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或者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或者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殴打他人与结伙斗殴的界限。殴打他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几人殴打对方的一人或几人的行为,属于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而结伙斗殴,是指成群结队、互相殴打的行为,是双方都有多人参加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由于二者性质不同,决定了对这两种情况的处罚的对象不同,一般而言,殴打他人只是单方的过错,应处罚打人者,而结伙斗殴则是双方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对双方行为人都要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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