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27条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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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迫不得已发生违法行为,或是对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能够主动进行减轻和消除,在被查处时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并且因此立功等情况下,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是减轻对其给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7条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的处罚或者较少的罚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处罚种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

行政处罚法第27条主要是对行政处罚能够依法减轻处罚,或是从轻处罚的几种情况进行了列举说明。如违法行为很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性的后果,而且当事人马上就进行了改正,那么可以不给与行政处罚,若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发生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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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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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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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刑法第25条第一款第27条的规定,会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
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我认为,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类,但两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也就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则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帮助犯都属于从犯。处罚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者从犯可能有从重处罚情节(例如累犯),此时主犯也不会因从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而随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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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7条具体规定了什么?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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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触犯了刑法第25条第一款,第27条的规定,会怎么判、
[律师回复]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
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我认为,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类,但两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也就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则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帮助犯都属于从犯。处罚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者从犯可能有从重处罚情节(例如累犯),此时主犯也不会因从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而随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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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结伙殴打、伤害他人,处罚将更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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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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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第68条规定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第68条规定是对立卷归档所做出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应当如何对结案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卷归档,比如说必须是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而且书写文书的情况之下应当是用签字笔和钢笔或者是打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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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2015财税36号文件第27条怎么解读
[律师回复] 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空调、电梯、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改建、扩建。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照明、通讯、在使用后不能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和不是因生产经营而使用的货物或劳务中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因为免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销售本身就未征收或已少征收销项税:
1、煤气、消防,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本条第
(四)项。以上是具体条文。纳税人新建、第
(五)项所称货物。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简单的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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