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保候审时,担保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与案件毫无利益瓜葛;
(2)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同时享有政治权利;
(3)具备稳定住所及个人财务状况,保证在被担保人居住地点有长期居所以及稳定的入息来源;
(4)担保人需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以对被担保人产生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需要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人须确保其与该案无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以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偏颇情况;
其次,保证人需具备一定年龄以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并施加对被保证人行为的足够影响力;
第三点要求保证人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且身心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以便于其正常履行责任;
最后,保证人还应拥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及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以便于其在被保证人所在地拥有长期居住的条件,同时也能为被保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程序之际,担保人须符合如下诸多条件:首先,担保人和涉案事件之间不得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其次,担保人必须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以及被赋予的政治权利;再者,其自身必须拥有稳定的生活居所以及足够的经济收入,进而保证被担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维持正常的生活状态和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最后,担保人还应满足一定的法定成年年龄要求,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主体资格,从而能够对被担保人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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