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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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在为债务提供担保并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其法定权益。若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担保人代偿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讨赔偿,以保障自身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可以吗

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可以吗

在保证人债务提供担保并履行相关义务后,有权向前者进行催讨赔偿,此乃保证人应享有的法定权益。若借款人未按约如期偿还所欠之债,保证人依照合约义务履行代偿之后,则可依法向前者进行追索索赔,以维持自身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纠纷

遵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及第六百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的保证人所肩负的职责范畴,除了包含主债权之外,还涵盖了该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

同时,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提出提供反担保之请求,这表明当债务人未尽到履行债务之义务时,保证人有必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与实现。因此,毫无疑问地,保证人需对借款合同纠纷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不可推卸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作为担保人,当其正式履行了对债务方的担保责任之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享有向债务方进行追索的权利,这是他们作为担保人的正当权益之所在。而倘若某债务人未能按照预先设定的期限以及约定金额归还相关债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担保人有义务代替债务人履行此项还款责任。一旦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担保人便可依法行使向债务人追索赔偿的权力,从而确保自身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损害。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作为担保人,在他们正当履行了担保义务之后,确实拥有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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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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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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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1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王某某曾均居住在同一幢楼里,两人系邻里关系,2009年1月14日,王某某、被告董某、王某某与许路路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王某某为被告董某、王某某向许路路借款的保证人,同日经唐山市华忆公证处对三方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进行了公证。5月25日,许路路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申请执行《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12月2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南执字第2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强制扣划了王某某的工资收入50100元后终结执行。王某某为索要此款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2009年1月14日的《借款保证合同。判决如下:被告董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王某某人民币50100元。
律师说法:何为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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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吗
在连带责任担保中,若有多位担保人共同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当其中一位担保人承担了全部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是因为每位担保人对于债务都负有同等责任。若担保人之间无法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则视为他们之间的责任份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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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相关法律概念:追偿权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追偿权行使时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二、追偿范围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三、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承担保证责任怠于通知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五、抗辩权不行使的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六、其他保证人
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
七、诉讼时效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八、追偿方式
保证人在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另行向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不予支持。
九、追偿权丧失
保证人未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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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律师回复]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情简介
王某某称,原告与二被告是邻里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月14日二被告向第三人许某提出借款5万元,并请求王某某对5万元借款进行担保,原告同意,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因二被告未能及时偿还第三人许路路的借款,于12月2日对原告执行了50100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遭到拒绝,并多次以种种理由推脱,试图逃避债务,故到,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1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王某某曾均居住在同一幢楼里,两人系邻里关系,2009年1月14日,王某某、被告董某、王某某与许路路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王某某为被告董某、王某某向许路路借款的保证人,同日经唐山市华忆公证处对三方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进行了公证。5月25日,许路路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申请执行《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12月2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南执字第2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强制扣划了王某某的工资收入50100元后终结执行。王某某为索要此款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2009年1月14日的《借款保证合同。判决如下:被告董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王某某人民币50100元。
律师说法:何为代位求偿权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王某某按照借款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许路路清偿借款后,即可取得对被告董某、王某某的偿还请求权,被告董某、王某某应当偿还王某某。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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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此担保债务也没有用于生活共同消费,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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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即有第三人物保又有多人连带担保,第三个承担责任后如何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律师回复]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二、抵押关系等。然而由于《担保法》。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就其本质而言都是第三人为不属于自己的债务提供的债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担保法解释》第38条对《担保法》28条进行了修正,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1,并且法律规定也较为详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其与主债权人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物权关系。《担保法》第28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权有包括质押,并且部分规定存在冲突,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主要包括质押关系,便可以取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这一原则已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传承多年,将两者并列归责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赋予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便自然取得向债务人追偿和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的权利、抵押在内的物权保证,第三人物保已经由与债务人提供物保等同下移至于第三人提供保证等同的位置、《物权法》对第三人担保均有规定。”《物权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将第三人物保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置于同一位阶并不合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其法律功能一致,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物上保证人以所有物为债务提供担保,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导致第三人担保内部清偿问题处理较为复杂,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适用的准据法应当为《物权法》,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该解释20条对保证人之间内部清偿的份额也作出了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经过多年的法律演变,其性质与追偿等法律后果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问题《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及其解释并不一致,以物保与人保来区分债的担保并以此归责并不合理,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2,其他人保提供者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第三人担保的内部清偿多个主体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该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然而。《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没有约定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因此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想债务人追偿,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可见,平均分担。”彻底否决了《担保法》第28条的效力。”同时该法第178条,笔者认为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同一笔债务既有第三人物保同时有第三人保证,因此对于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问题处理,实践中被称为混合担保,不管该保证来源于债务人还是第三人,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也就不存在内部清偿的问题,仅仅是形式存在差异。”可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担保法解释》,适用本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例如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一旦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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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能向担保人追债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反担保人能向担保人追债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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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王某无证驾驶张某的货车运输铁砂,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王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肇事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系张某雇的驾驶员,发生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李某诉张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张某向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王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张某向李某如数支付赔偿款。现张某诉至向王某追偿垫付的赔偿款12万元。王某主张,其作为雇员不应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致人损害,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属重大过错,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雇没有驾驶资格的王某,安排其超载运输,埋下安全隐患,故对本案交通事故亦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确认,张某、王某应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各承担赔偿数额6万元,判决王某向张某返还赔偿款6万元。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
如何行使追偿权,即如何划分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责任份额。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第89条、《担保法》第31条,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是在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享有追偿权的依据。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连带责任人可以进行追偿的具体条件以及具体追偿份额,未作详尽规定,这给我们的审判实务带来不便。
连带责任的追偿权分为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完全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部分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额的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
“法定”与“约定”是构成产生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责任的完全追偿权与连带责任的部分追偿权区别在于,完全追偿人在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全部的费用,而部分追偿人只能追偿部分的费用。
一是根据公平和利益平衡原则来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确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本案王某是张某雇的司机,王某的收益来自于因给张某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工资报酬,而张某的收益是依靠王某履行职务带来的商业效益。因此,:所受损失可参照双方的收益比例,合理划分追偿份额。
二是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区分。过错程度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在区分过错程度时,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能动性区分故意和过失。在划分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时,从责任人的岗位责任和选任、管理、监督、转委托等职权义务及与年龄、知识水平相适宜的常识、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本案张某的过错表现在雇了没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和安排超载运输任务。没有驾驶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专业技能,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源安排超载运输,又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重大隐患。王某的过错表现在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经济赔偿,二者的过错责任相当。对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可确定追偿份额。
三是根据其他情况确定。比如损失原本可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但追偿人应办理保险而未办理保险,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则由追偿人自行承担。对于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应由教唆、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也不产生追偿问题。对一些损失较小,被追偿入主观恶性大的赔偿,追偿人可行使全部的追偿权。
该怎样向逃债企业追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依法收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
(2)向债务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债务公司的股东及注册验资帐户及开户银行。要取得这些证据,通过代理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调取。
(3)向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的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要实现这一目的有两个途径:
一是通过依法该债务公司,在诉讼中将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必须是执业律师,其他非执业律师代理人不具备资格)向申请调查令,然后向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的去向凭证,复印注册资金被取出的相关凭证,并让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申请到该债务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提及调取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宜,待案件胜诉后,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申请开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调查取证。
2、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来实现债权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调查,取得了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后,采用如下三种方式实现债权:
(1)依法追加该债务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该债务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债务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则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以该债务公司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要承担行政罚款的责任相逼迫,迫使其偿还债务。
(3)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还不能实现债权的话,径可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让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迫使其偿还债务。一旦债务公司股东构成刑事犯罪,为减轻罪责,争取从轻判决,我想其会主动还清债务,以争取在刑事上从轻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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