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并履行相关义务后,有权向前者进行催讨赔偿,此乃保证人应享有的法定权益。若借款人未按约如期偿还所欠之债,保证人依照合约义务履行代偿之后,则可依法向前者进行追索索赔,以维持自身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纠纷吗
遵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及第六百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的保证人所肩负的职责范畴,除了包含主债权之外,还涵盖了该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
同时,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提出提供反担保之请求,这表明当债务人未尽到履行债务之义务时,保证人有必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与实现。因此,毫无疑问地,保证人需对借款合同纠纷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不可推卸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作为担保人,当其正式履行了对债务方的担保责任之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享有向债务方进行追索的权利,这是他们作为担保人的正当权益之所在。而倘若某债务人未能按照预先设定的期限以及约定金额归还相关债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担保人有义务代替债务人履行此项还款责任。一旦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担保人便可依法行使向债务人追索赔偿的权力,从而确保自身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损害。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作为担保人,在他们正当履行了担保义务之后,确实拥有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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