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勒令在指定期限内拆除的违章建筑物,并非通常所指的行政处罚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分类如下:
1.书面警告或公开批评通知;
2.科以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
3.暂时扣押许可证照、降低企业资质级别并吊销许可证照;
4.限制其进行特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强制停业整顿措施,命令企业停止运作,或者对某个行业实施禁止经营等一系列措施;
5.采取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手段;
6.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确立的其他各种形式的行政处罚。综合上述列举的多种处罚措施来看,可以直观地看到,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并不具备惩罚性质,因此它不能视为行政处罚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责令限期拆除是不是行政命令
限期拆除并非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或法人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所要强制执行的必要辅助性行政措施之一。而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除了勒令违法行为者立刻停止非法行为之外,还必须依法定期间内,规定违法行为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消除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危害结果,进而恢复到合法的正常状态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责令限期拆除的违建活动,其性质并不属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其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暂停营业、限制特定经营行为、禁止从事特定行业等多种方式,同时也涵盖了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各种处罚措施。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并未体现出明显的惩罚性特征,故而不能将其归类为行政处罚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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