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信用卡逾期状况逐渐恶化且未能及时全额偿还欠款,那么当事人很可能遭致诉讼之虞。然而,对于信用卡逾期未能一次性全部还款,仅能分批分期偿还欠款的情况,是否构成犯罪,尚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裁定。在法律层面上,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取决于持卡人是否存在善意透支或恶意透支这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
善意透支与人恶意透支之间的实质差别在于持卡人抱有的不同的主观意图。尽管两者在客观结果上都致使透支现象发生,但是,前者的行为人意图是用完之后再行偿还,届时将会支付透支金额及相应利息;后者则试图将所透支资金据为己有,根本无意愿偿还债务甚至缺乏偿还能力。所谓的“恶意透支”,就是指持卡人以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财产,超出核准额度或超出还款期限进行透支,而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依然无动于衷、不予支付的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信用卡逾期算不算诈骗罪
倘若信用卡拖欠债务总计达到万元以上,且在经过发卡银行正式通过电话或书面等方式进行两次催缴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那么便可被视为欺诈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欺诈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犯罪通常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逾期支付信用卡款项可能导致诉讼问题的出现。未能全额偿还欠款时,有可能深陷于诉讼的风险之中。然而,关于分期付款形式的还款策略是否涉及到违法犯罪的范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深入评估和审慎裁断。至于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之间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恶意透支则是指通过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资产,超出信用额度或者约定还款期限透支资金,且在银行方面发出催缴通知后仍然不予清偿的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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