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的赡养老人申报,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在个人每月的工资由单位统一发放并进行预扣纳税时进行相应的抵免;
2、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纳税人需要在年度综合所得总结结算申报过程中,自行对赡养老人费用进行扣除。在此期间,您可自由选择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这段时间内,前往综合性税务机构所在的权限范围内完成全额结算和申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退税什么人可以退
申请退还个人民间所得税所需符合之特定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在上一年度的综合所得总收益低于人民币六万元,然而在日常缴纳个税环节中已经预先缴纳了相关税金;其次是在上年度具备享有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格条件,然而却未能在预交税费的过程中将该项扣除考虑在内;第三种可能是由于在上年度的就业或退职状况以及某些月份无经济来源等诸多因素影响下,使得前后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产生了差异;第四类情况则涉及到无正式就职单位的人士,他们仅获得来自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收入,需要利用年度汇算来调整各税种之前的扣除额;另外第五点是关于上年度期间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这三者的预扣预缴比率超出综合所得年度适用税率范围的问题;最后一条是指虽然在预交税款阶段已经实际付出或尚未充分利用综合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及最后一种可能性是存在满足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在预交税款环节并未成功进行相应抵扣等异常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赡养老人的申报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扣缴义务人进行申报,具体操作方式为在单位发放工资时预先进行税款扣除,以实现抵免的效果;而另一种则是采取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方式,即在每一年结束后的结算阶段,由纳税人亲自前往税务机构进行相关申报,并自行扣除相应的税款。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有权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自由选择合适的时间前往税务机构完成结算以及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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