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大规模的综合汇算清缴工作期间,如发现某些纳税人曾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款项,在该纳税人明确提出退税申请时,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其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退还给纳税人。这是因为许多可以享受专项扣减的支出项目通常都是在年末进行统一汇算清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多交个人所得税并不是税务机关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而是因为各种因素导致无形之中多交了个税,类似于有些采用年薪制度的企业,在一开始会按照职工的年收入交个人所得税,但最后年收入不够6万元的肯定就得退回部分个税。
二、个人所得税退税什么人可以退
申请退还个人民间所得税所需符合之特定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在上一年度的综合所得总收益低于人民币六万元,然而在日常缴纳个税环节中已经预先缴纳了相关税金;其次是在上年度具备享有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格条件,然而却未能在预交税费的过程中将该项扣除考虑在内;第三种可能是由于在上年度的就业或退职状况以及某些月份无经济来源等诸多因素影响下,使得前后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产生了差异;第四类情况则涉及到无正式就职单位的人士,他们仅获得来自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收入,需要利用年度汇算来调整各税种之前的扣除额;另外第五点是关于上年度期间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这三者的预扣预缴比率超出综合所得年度适用税率范围的问题;最后一条是指虽然在预交税款阶段已经实际付出或尚未充分利用综合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及最后一种可能性是存在满足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在预交税款环节并未成功进行相应抵扣等异常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大规模综合性汇算清缴过程中,如若发现个别纳税人存在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并且该纳税人向相关部门提交了退税申请,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将会依法为其退还多余的税款。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许多可以享受的专项扣除费用往往需要在年末进行统一的汇算清缴,这就可能导致部分纳税人在计算税款时出现多缴的现象。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