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名称没有怎么加上去、需要什么资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要求所有企业法人在进行相关重要变更时,均需及时递交变更申请至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并于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前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正式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对于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等重大操作,也必须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相应的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是注销登记。当企业法人由于各种因素需要暂时停止营业活动,或面临撤销、宣告破产状况以及其它终止营业行为,则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且在此过程中须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辞去审核报告、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标示已清理完毕全部债务的证明材料或是由清算组织负责处理债权债务的相关文件。待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全面的核实后,暂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使用,回收已上架的公章,并以书面形式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该企业开户的各大银行。对于企业的开业、更名以及注销事务,登记主管机关有责任负责发布相应的企业法人登记公报。除非获得登记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否则任何其他单位都无权擅自发布此类公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企业法人的唯一凭证,仅可在上司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扣留、吊销的情况下才可执行手续,除了主管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随意实施查封、扣押、毁坏等违法行为。
此外,对于营业执照中所载事项发生任何变动,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义务,主动办理变更登记事宜,并上报给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相应的营业执照更换工作。在企业更名申请方面,企业应当首先向其所属的登记主管机关递交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并附带以下的各项文件、材料:营业执照原正本与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盖有发照机关备案印章、至少准备五个新的名称字形(商号)。只有符合上述提高的要求条件,企业方可申请变更名称。特别强调的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在申报变更名称时必须得到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核准,如果涉及到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需要对企业名称变更进行审核的情况,那么企业还应提交有关的审核批准文件,同时,企业的名称变更申请必须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执照名称怎么变更
关于营业执照更名所需的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请您携带企业名称预先或者变更核准审核表、拟定好的企业全新名称,以及您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本、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前来办理更名申请手续。
其次,成功完成变更登记之后,烦请您前往指定的公安机关更换贵司新的公章,同时对旧公章进行销毁备案。
最后,为了更新您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同样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款之规定,公司在经历重大变更、分立、合并以及搬迁等事宜之后,必须依法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地的登记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进行变更登记。而对于停业、撤销乃至破产等情形,则须向有关机构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供审核。此外,营业执照乃是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任何变更事项均须自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时更新营业执照。在此过程中,更名为企业法人的义务主体还需要向当地的登记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原有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已预先确定的至少五个新的命名方案以及其他必需的资料,并且所有这些都需要经过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严格审查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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