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安全法38条有什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无论是机动车还是行人都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指示进行通行;如遇到交通警务人员在现场指挥交通,则必须按照交通警察的指示有序行驶;而在没有设置交通信号设施的道路上,需时刻保持谨慎以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并以保证道路的通畅作为行车的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道路安全法62条的内容是什么
行人无论行经路口抑或横穿马路,皆应选择人行横道以及配套的过街设施作为主要途径;当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所指示的通行方式;而当需要通过既无交通信号灯也无可供行人通行的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尚未设置过街设施的路段上横越马路时,则必须确保自身安全之后方可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论机动车辆还是行人,都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道路交通警察的指挥。在未设立交通信号灯的路段,各方需格外注意交通行驶状况,以保障交通秩序与人员安全。对于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除驾驶分数等,情节严重者甚至有可能被吊销驾驶证或者面临刑事诉讼。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携手共建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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