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告知书意味着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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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接到检察院通知文书,意味着案件材料已提交至检察院审核。检察院将深入审查案件,以决定是否向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或撤销案件。这是一个严肃而细致的过程,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检察院起诉告知书意味着什么

一、检察院起诉告知书意味着什么

当您接到检察院的通知文书时,这意味着涉案人员所涉及的相关案件材料已经被送往检察院进行审核。在此之后,检察院将对已接手的案件展开深入细致的审查工作,以最终确定是否应当向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抑或终止案件进程,撤销案件诉讼程序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检察院起诉开设赌场罪怎么处理

面对检察机关对开设赌场罪提起的诉讼,审判机关将会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审理。被告人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享有合法合理的辩护权,法院应当秉持客观公正原则,收集足够的证据材料,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判定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若经审理确认被告确实犯有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若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您收到来自检察机关的告知书时,这就预示着您所涉的案件相关资料已经递交到了检察院进行严谨的审查和审理阶段。在此期间,检察院将会针对该案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研和分析,以便做出是否向司法机关提请公诉或者撤销此案的最终决策。这个过程无疑是极其严格且精细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得到公平、合法的裁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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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检察院刑事书范本
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2001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杨××、熊××、李××碰到一起后,熊××提议“没钱花了,再做一票”,并提出将一同来本市打工的郑××作为作案的对象。晚上11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本市××路×号郑××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
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3.指纹鉴定结论,
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
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周××证言;
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
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
4.报案笔录;
5.各被告人的供述;
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
(一)项“入户抢劫的”、第
(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
(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
检察员:邵××
二OO二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收到检察院的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该怎么做?
[律师回复]   被害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依据法律提出相应主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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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通知做笔录认罪意味着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检察院通知做笔录认罪意味着什么?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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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后如何通知被告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抗诉后如何通知被告人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应该同时将抗诉书副本交给当事人;即检察院抗诉应当通知被告人。在被告人提出上诉而公诉人(即检察院)不提出抗诉时,上级仅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进行审理。如上所述,如果检察院未针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那么二审作出的裁决应当是有利于上诉人的。如上所述,在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情况下,所谓的“中院裁定内容证明了二审已经采纳的上诉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上诉意见,故而,重审时一般不会出现将缓刑改判为有期徒刑。相关知识:抗诉成立条件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检察院抗诉后怎么通知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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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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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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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意味着什么?
检察院起诉意味着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结束,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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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收到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收到审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委托辩护人;如果你决定不自己委托辩护人,而法律规定你的情况必须有辩护人的,则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会为你指定辩护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扩展资料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检不诉 号
(一)被不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人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移送审查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或“被不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经人民转至本院审查”
(四)案件事实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决定不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决定不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的规定不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五)不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
本院认为,(以下用准确精炼语言概述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第177规定不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被不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并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的规定,决定对不。
(六)告知事项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规定不的,被不人如果不服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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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院起诉书不满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检察院书不满如何处理?
向它的上级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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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流程大致如下:
(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的案件;
(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的决定。
公诉书怎么写
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应当制作书。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四)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书,并在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书,并在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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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故意伤害被告已到检察院能调解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解决争取。建议委托律师辩护,如果对方是轻伤,可以积极赔偿受害人,争取受害人及亲属的谅解,会判决缓刑。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能调解解决吗
首先,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或由被害人向提起自诉。
其次,依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但同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定是犯罪的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双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处理。故意伤害罪的形态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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