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常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以下是三种常见情形下利息计算的时间节点:
1.若借款双方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及起止时间,则法院将按照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共识进行利息计算;
2.若双方未事先约定利息事宜,但是原告在提起诉讼请求的同时亦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此时利息自案件正式受理之日起(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基准)开始计算。当法院做出裁决并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的日期已到达,且被告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时,利息将会从判决确定的最后付款期限满后开始按双倍计息;
3.若原告诉请时并未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之诉求,那么在此情况下,法院将依据判决书中所注明的还款期限届满当天起开始计算利息。 以上就是对于利息应自何时开始计算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1.75乘以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二、强制执行利息没写上还能要利息吗
若在欠条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事项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角度考虑,通常是无法要求借款方支付一定的利息,这在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如果贷款行为中的借贷双方均未能就利息事宜做出约定或对于约定事项存在理解不清等情况时,尽管债权方向法院主张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但鉴于法律对此类情况持有否定态度,因此法院也无法给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将依据各种实际情况来确定利息计算的时间段。如果当事人已经事先达成了相关协议,那么就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反之,若没有任何的协议规定,而且仅有原告提出相关要求,此时便可以根据银行贷款的利率自接受理当天开始算起,而对于逾期未还的部分,则需要额外支付双份利息。然而,当原告并未提出任何的请求之时,那么利息的计算就要根据还款期限截止的那一天为准进行结算。以上就是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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