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审终审制的优势与不足是什么
两审终审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其核心意义在于一个案件仅需经历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流程便可终结。在此过程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或裁定时,当事人及有关利益方将无法对此提起上诉(尽管允许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而人民检察院亦不可依循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这一制度的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在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之后所形成的判决与裁定,尚无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性;唯当在法定期限内,享有上诉权利的人士未提起上诉、同级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时,第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才能正式产生法律约束力。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二、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依照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二审终审制度,对于某些特定事件,应依照其具体情况进行特殊处理。如遇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审理之案件,该判决即为最终定论,无需再次进行审判。
然而,针对死刑案件,需先完成死刑复核程序以获得核准方可进入执行阶段。此外,若地方法院所判处之刑罚低于相关法律规定之法定刑,亦需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更进一步而言,倘若原审判决所认定之罪名存在错误,则后续诉讼过程中不得对被告加以惩罚。假设原有判决未提及禁止令,此后亦不得增设。被判处缓期执行死刑且尚未设定限制减刑者,同样无法后续再行设定限制。即便原判决在事实清晰、证明确凿的前提下判定刑罚偏轻并无附加刑罚适用,也未能直接加重或者发回重审,而应结合审判监督程序启动重审机制。
《民事诉讼法》第10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在现行二审终审制度中,其显著优点在于能够通过对个案进行两个层次的精密审理来促使案件得到最终解决,从而极大程度地提升了司法工作的效率。然而,我们依然需要认识到这一机制所潜在的局限性。一旦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当事人将失去对该裁判提出上诉的权利,虽然他们可以选择向高一级别的法院申请再审,但是这无疑降低了纠错渠道的灵活性。另外,在二审判决进入生效阶段之前,必须要等到上诉期间届满且未出现上诉或者抗诉的情况下,原一审法院的判决才能正式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情况可能会对司法工作的及时性产生影响。因此,在追求高效性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倾注资源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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