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批准逮捕就是无罪吗
不批准逮捕并不等同于宣告其为无罪之人。虽然已经掌握了足以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但是由于无法对其实施徒刑以上的刑事责任处罚,此时也需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另外,如果有确凿的证据显示存在犯罪事实,即便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的刑罚,如果通过采取保释措施或监视居住的方式,能够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并且无需进行逮捕,那么同样应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不批准逮捕交通肇事罪的理由
对于交通肇事罪案件,没有批准逮捕的情况或许缘于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嫌疑犯在事故发生之后迅速投案自首,展现出了真诚的悔悟之情,并且积极地承担起了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义务,这无疑降低了其所带来的社会风险性;
其次,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中的特殊身份或者他所身处的单一抚养环境,也使得司法部门会给予其更为宽松的处理方式,以确保他们的日常生活不受太大影响,同时不会阻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未被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均属无辜。虽然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对其施以有期徒刑及以上的惩罚,也有必要考虑予以不批捕的决定。此外,当证据确实充分,但可以通过保释或者监视居住来确保其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而且无需采取强制性的逮捕措施时,同样需要做出不批捕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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