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在还有离婚冷静期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手续时,需历经一个名为“离婚冷静期”的阶段,这个时期长达30日。具体而言,自婚姻登记机关接到当事人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书之日算起,在此期间内的第三十日,如果其中任何一位当事人不希望继续进行离婚程序的话,他们可向该部门退回离婚登记申请。而若超过30日期限,双方当事人均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领取离婚证书;若未按时提出申请,则该申请将会被视为已自动撤销。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离婚冷静期中设置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这一途径,对诉讼离婚并不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现在还有离婚冷静期吗?
如今,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冷静期一般设定为30日。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若当事人选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婚姻关系问题,只需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实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多次积极协调仍未能达成和解结果,则可以获准在短时间内完成离婚手续,无需再遵守离婚冷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内,办理离婚手续需要经过为期30日的“离婚调解与缓冲期”,从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书的那刻起,便开始计算时间。在此期间内,任意一方都可以选择撤回之前提出的离婚请求。整整30个自然日后,若双方未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书面申请领取解除婚姻关系证书的话,那么这段婚姻将会被视作是自动被撤销的结果。值得指出的是,这种规定只适用于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离婚问题的情况下,而对于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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