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婚生子所涉及到的抚养权问题,现行法律中存在四项主要解决方案。具体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对于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通常情况下应交由其母亲进行抚养监护。
第二,若母亲或父亲具有健全的生理状况以及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优渥成长环境的条件,并且已经持续与未成年人共同居住较长时间,那么法院一般会避免轻易变更他们的生活现状。
第三,当未成年人达到年满八周岁的年龄后,应当遵照并尊重其个人意愿。
最后,如果该未成年人一直都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担抚养义务,而且这些长辈具备抚养能力并且愿意继续履行辅助孙辈子女发展的责任,那么司法机关将会对此类情况给予优先考虑适度倾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未婚生子孩子跟谁姓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而生育的婴儿被称为“非婚生子女”。
值得强调的是,根据我国法律所赋予的权益保障,非婚生子女拥有与合法婚姻所诞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对此进行歧视或者损害。在此基础上,无论是跟随父亲的姓氏还是母亲的姓氏,都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为了保证子女姓氏的确定过程公平、公正、透明,需要建立在父母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这也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同时也反映出夫妇在家庭中的地位应该保持平等的法治理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关于未婚生育子女的抚养事宜,现时我国相关法律认可并制订了四种处理方式:对于还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国家法律一般规定由他们的母亲承担抚养责任;如果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其中一方持续展现出高度的抚养义务和充分的抚养条件,并且长时间与孩子共同生活,那么法院将会维持这种现状;当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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