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保险种类包括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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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汽车保险旨在保障营运中突发事件的损失,包括交强险(必购,否则无法上路)和商业性保险。商业险由四大主险(车损、第三方责任、车上人员责任、盗抢)和五大附加险(玻璃破碎、划痕、自然灾害、无免赔、发动机特别损失)组成。根据个人需求自由选择和组合投保。
营运车辆保险种类包括

一、营运车辆保险种类包括

运营汽车所投保的保险,旨在确保车辆在日常营运过程中所遭遇的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可观的补偿。至关重要的交强险必须购买,否则将无法合法上路行驶;除此之外便是各类商业性保险种类,主要由四个主险以及五个附加险构成。

其中,四个主险包括车损险第三方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盗抢险;而五个附加险则涵盖了玻璃破碎险、车身划痕险、自然灾害险、无免赔额险以及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等多个方面。以上各险种均可依据个人需求自由选择并组合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营运车辆保险怎么买

对于专业车队而言,购置保险时可依据自身具体状况选择适宜的险种配置:

1、强制性保险(交强险);

2、本品牌车辆损失保险;

3、第三方责任人保险。鉴于长途运输过程中车辆使用频率颇高且易发生超负荷运作,从而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以及赔付比例,进而导致行车保险费用相应提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除保险公司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汽车保险作为保障营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经济损失的重要防护措施,主要包括必需购买的交强险以及企业自行选择的商业性保险两大类。其中,商业险涵盖了四项核心主险以及五项附加险,具体内容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乘客责任、车辆盗窃抢劫等方面的风险保障;而附加险则包括玻璃破碎、车身划痕、自然灾害、无免赔额以及发动机特别损失等多个细分项目。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进行灵活选择并进行相应的投保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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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保险包括哪些种类?
营运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损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几种保险。运营车辆是必须要进行购买相关保险才能够运营的,同时在运营的时候是不能够超载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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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包括营运车辆停运损失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机动车保险条款》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两种: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从性质上讲,车辆损失险属于典型的交通工具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二者有较大区别。
1、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保险人)按规定给予赔偿。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必须有交通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机动车辆险的投保人,必须是对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人。通常是指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租用人以及代管人等。
2、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与车辆损失险不同,它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所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无形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类型
1.按所运货物不同,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与鲜活货物运输合同;
2.按运输过程中运输部门是否有协作关系可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与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3.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这是最常见的划分货物运输合同的标准,下面简单介绍铁路运输合同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货物运输的托运入与经营铁路运输国营企业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货物运输的协议。承远方由从事铁路运输的国营企业担任。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水路货运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承运人应使用自己的船舶,通过国家确定的航线把托运入的货物运到一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而托运人应支付承运人规定的运费。
以上各类货物运输合同虽各具特色,但合同的订立、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双方当事人主要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及为社会的生产和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目的等内容,却是相同的。
目前,我国调整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法律,除经济合同法外,还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及铁路、汽车和水路的货物运输等法规、规章。它们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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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保险包括哪些种类,车辆保险过期怎么续保?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营运车辆保险包括哪些种类,车辆保险过期怎么续保?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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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监事的职责性质、范围与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不同,是属于监督性质的。一般来讲,他们不能够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不具有决策、经营权)来从事竞业活动;再者,即使从事竞业活动,其危害性也远远小于董事、经理的同类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控股经营的企业;狭义仅指企业资产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在我国通常用狭义,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是否国家直接经营可分为国营企业和非国营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按照和地方关系可分为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与地方合营国有企业;按照垄断和非垄断之标准可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形态划分可分为公司制的和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国有企业,即国有公司,包括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是国有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经理是指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经理等。此外在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担任厂长(矿长)经理职务的,也在本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于负责公司、企业核心工作,如生产、销售等的副经理、副厂长等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量刑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换言之,如果是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等,即使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也是不能构成此罪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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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的基本类型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许经营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特许经营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
1、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营权。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被特许者所从事后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作严格的规定。这类特许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车经销商、加油站以及饮料的罐装和销售等。目前在国际上这种模式发展超趋缓并逐渐向经营模式特许演化。
2、经营模式特许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它不仅要求加盟店经营总店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要按照特许者规定的方式进行。被特许者缴纳加盟费和后继不断的权利金,这些经费使特许者能够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和后续支持。这种模式目前正在快速发展。
特许经营按特许双方构成划分有:
1、制造商和批发商
软饮料制造商建立的装瓶厂特许体系属于这种类型。具体方式是,制造商授权被特许者在指定地区使用特许者所提供的糖浆并装瓶出售,装瓶厂的工作就是使用制造商的糖浆生产饮料并装瓶,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产品。可口可乐是最典型的例子。
2、制造商和零售商
汽车行业首先采用特许方式建立了特许经销网。在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之间有同样的特许关系。它的许多特征同经营模式特许有相似之处,并且越来越接近这种方式,汽车制造商指定“分销商”的式方已经成为经营模式特许。
3、批发商与零售商
这种类型的业务主要包括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业务。
4、零售商与零商
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企业是快餐店。
私营企业的投资类型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允许设立的私营企业共有两大类: 一是法人资格的诱人责任公司。 二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其中合伙企业又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才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以上三种形式的私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在于: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仅要以其自身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出资人还应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条款: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 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监事的职责性质、范围与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不同,是属于监督性质的。一般来讲,他们不能够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不具有决策、经营权)来从事竞业活动;再者,即使从事竞业活动,其危害性也远远小于董事、经理的同类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控股经营的企业;狭义仅指企业资产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在我国通常用狭义,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是否国家直接经营可分为国营企业和非国营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按照和地方关系可分为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与地方合营国有企业;按照垄断和非垄断之标准可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形态划分可分为公司制的和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国有企业,即国有公司,包括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是国有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经理是指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经理等。此外在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担任厂长(矿长)经理职务的,也在本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于负责公司、企业核心工作,如生产、销售等的副经理、副厂长等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量刑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换言之,如果是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等,即使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也是不能构成此罪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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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转非营运车辆怎么办理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需携带机动车所有者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等文件到车辆管理局申请变更。如涉及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还需提交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明。车管所核实后颁发新证件,并在登记证书上注明变更事宜。申请人需确保资料真实,遵循当地交通法规和政策,并缴纳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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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联营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了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联营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了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法人型联营(亦称紧密联营或有限责任联营)
此种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合成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活动的,具有财产、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够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联合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种联营实际上是由联营各方根据约定以各自出资部分财产(包括有形、无形的)而成立的一个新的经济实体,这一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企业名称、地址、常设机构、企业负责人、企业章程等等);
2)有支配的财产或的预算;
3)能以自己(新成立的经济实体)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
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经国家机关核准或登记。
以上四个条件共同构成法人型联营的特征,缺一条件就构不成法人型实体,就不能的对外开展经济活动。
(2)合伙型联营(亦称半紧密型联营或无限责任联营)
是指参予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的核心与法人型联营的区别是:它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型联营的特点是:
1)这种联营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个联合组织,但它还未形成完全的经济实体,因此,它还不具备法人资格;
2)联营各方在联合生产经营中所投入的财产所有权未转移,只是临时管理和使用权的转移;
3)这种联合体不能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联营期间对外所产生的债务,除以联营各方共同投入的资产进行清偿,其不足部分还应以联营各方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限的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亦称松散型联营)
是指联营各方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有关约定事项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下来,按合同规定从事生产和经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联营,不建立任何新的组织或经济实体,由联营各方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型的联营特点是:
1)联营各方通过协商一致,以签订联营合同形式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协作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稳定的;
2)联营不要求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效益。联营各方经营、核算、承担民事责任;
3)联营不建立任何新的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合同型联营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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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解释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解释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国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并没有做详细的司法解释,只有一小部分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同一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处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人员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监事的职责性质、范围与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不同,是属于监督性质的。一般来讲,他们不能够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不具有决策、经营权)来从事竞业活动;再者,即使从事竞业活动,其危害性也远远小于董事、经理的同类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控股经营的企业;狭义仅指企业资产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在我国通常用狭义,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是否国家直接经营可分为国营企业和非国营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按照和地方关系可分为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与地方合营国有企业;按照垄断和非垄断之标准可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形态划分可分为公司制的和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国有企业,即国有公司,包括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是国有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经理是指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经理等。此外在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担任厂长(矿长)经理职务的,也在本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于负责公司、企业核心工作,如生产、销售等的副经理、副厂长等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量刑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换言之,如果是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等,即使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也是不能构成此罪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监事的职责性质、范围与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不同,是属于监督性质的。一般来讲,他们不能够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不具有决策、经营权)来从事竞业活动;再者,即使从事竞业活动,其危害性也远远小于董事、经理的同类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控股经营的企业;狭义仅指企业资产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在我国通常用狭义,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是否国家直接经营可分为国营企业和非国营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按照和地方关系可分为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与地方合营国有企业;按照垄断和非垄断之标准可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形态划分可分为公司制的和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国有企业,即国有公司,包括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是国有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经理是指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经理等。此外在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担任厂长(矿长)经理职务的,也在本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于负责公司、企业核心工作,如生产、销售等的副经理、副厂长等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量刑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换言之,如果是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等,即使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也是不能构成此罪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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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转非营运车辆怎么办理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需携带机动车所有者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等文件到车辆管理局申请变更。如涉及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还需提交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明。车管所核实后颁发新证件,并在登记证书上注明变更事宜。申请人需确保资料真实,遵循当地交通法规和政策,并缴纳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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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主体包括哪些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监事的职责性质、范围与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不同,是属于监督性质的。一般来讲,他们不能够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不具有决策、经营权)来从事竞业活动;再者,即使从事竞业活动,其危害性也远远小于董事、经理的同类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控股经营的企业;狭义仅指企业资产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在我国通常用狭义,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是否国家直接经营可分为国营企业和非国营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按照和地方关系可分为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与地方合营国有企业;按照垄断和非垄断之标准可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形态划分可分为公司制的和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国有企业,即国有公司,包括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是国有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经理是指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经理等。此外在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担任厂长(矿长)经理职务的,也在本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于负责公司、企业核心工作,如生产、销售等的副经理、副厂长等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量刑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换言之,如果是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等,即使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也是不能构成此罪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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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车拉货是否属于营运车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用自己的面包车拉自己公司的货算违规,需要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才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 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营企业的投资设立包括什么类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允许设立的私营企业共有两大类:
一是法人资格的诱人责任公司。
二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其中合伙企业又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才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以上三种形式的私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在于: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仅要以其自身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出资人还应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条款: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
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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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转非营运怎么转
营运车辆想要转为非营运车辆,需要去到当地的车管所进行车辆的变更登记申请,填写完申请表格后,还要进行验证,以及调校相关的证明凭证,比如说机动车的所属人的身份证以及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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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私营企业的投资设立包括什么类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允许设立的私营企业共有两大类:
一是法人资格的诱人责任公司。
二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其中合伙企业又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才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以上三种形式的私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在于: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仅要以其自身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出资人还应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条款: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
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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