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被拘留了一般被逮带到哪里
一旦被拘禁,被拘禁者通常会被暂时限制在看守所内。公安部门在依法决定对某个人实施拘留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立即将被拘禁者移送至看守所受审询问,最晚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此外,除非遇到了无法传达信息或有可能影响侦查的特定情况下,公安部门在拘留实施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应设法通知被拘禁者的家属们这一特殊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人被拘留了能拿车钥匙回去拿吗
管理者可以依法将其收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监管机构在接收被拘留者时,应对其实施人身安全以及随身携带物品的严格检查。对于那些并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且剥夺了被拘留者的独立性、个人尊严和隐私等基本权利的器物和货币,则应由监管机构予以详细记录并集中妥善保管。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任何非法用品或者与待审查案件存在关联性的珍贵物品,均需移交给作出拘留决定的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而对于那些与案件无关的物品,监管机构将会按照程序归还至被拘留者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被依法拘留之人通常会暂时羁押于专门的监管场所——看守所中。当公安机关作出对某位人士实施拘留的决定后,他们便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即在此日后的24小时之内将其转移交付至看守所进行审讯。除非遇有特殊情形,例如传递信息遭遇阻碍或可能会干扰侦查工作等因素,公安机关才有权在24小时内告知被拘留人之家属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