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的案件中,若行为人屡次针对财物开展蓄意破坏,这通常被视为其他严重情节的表现之一。这里所说的“多次”,实际上是指故意毁损财物的次数达到了三次及以上。
具体而言,多次,故意毁坏当事人财物的相关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首先,必须对社会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造成了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其次,受害者人数必须达到三人或以上;最后,违法行为人也必须达到三人或以上,只要具备这些条件,都可以认为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范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于故意破坏财物罪的惩罚措施将会更为严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恶意破坏他人财产超过五千元属于数额较大吗?
在故意损毁财产罪这一罪名中,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即于行为人对公私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大于等于人民币伍仟元时达成。而当有关人员犯下此等事件,且存有故意损害公私财产的恶意,并达到平白无故的消耗大量财富这一程度,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按照我国的法律条文,对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案件的立案调查的主要前提包括:意图损害的公私财物金额已达到五千元及以上的程度;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地连续三次或更多次数的破坏行为来体现其恶意;召集三个或以上的人员来公开进行破坏性的行径;以及其他程度相当严重的恶劣情节。因此,只要能够满足以上其中任意一项条件,便可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故意损毁财物乃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旨在以此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与广大公民的财产安全得到应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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