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向哪里申请
异议申请须递交至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公安机构。
根据规定,此类申请应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提交。申请书须详尽阐述理应立案之充分理由。而公安机关亦应于接获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最终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告异议申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应该怎么办
对于涉及控告者的诉讼案件,若决定不予立案,公安部门应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控告方;
如若立案后未提供不立案通知书,控告方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关于异议申请的规定明确指出,该申请应当递交到受理不予立案裁定的公安机关设立之初,并且必须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当天起计算的七个自然日以内发起。此外,异议申请书还需要尽可能翔实具体地详述应该立案的充足理由。而对于收到复议申请以后的公安机关来说,他们也有义务按照同样的时限——七个自然日——来做出最终决定,并且将这个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申诉人。这种严谨而高效的流程设计既保障了异议申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又对申请书内容提出了具体而严格的要求,使得公安机关能全方位、多角度阅览和评估异议的合理性。此外,公安机关在既定的时限内作出决策,无疑进一步提升了程序的效率及公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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