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罚金是违法所得多少倍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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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的罚金标准依据犯罪情节确定,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和损失规模等。罚金最低1000元,最高可达犯罪数额的两倍。对未成年人罪犯,罚金应适当减轻但不低于500元。单位犯罪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也需承担刑事责任,可能面临违法所得1至10倍的罚款,情节恶劣者还可能被拘留。量刑标准通常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附加没收财产或罚金。
帮信罪罚金是违法所得多少倍

一、帮信罪罚金违法所得多少倍

针对帮信罪的罚金标准设定问题,主要依据犯罪情节进行确定,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违法所得数额之多寡、造成损失之规模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罚金的最低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其最高限度可达到犯罪数额的两倍之巨。当情形特殊,例如缺乏明确的犯罪数额或难以精确估算犯罪数额时,罚金金额应在人民币1,000元至10万元之间进行划定。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对于触犯帮信罪名未成年人罪犯而言,罚金应当适当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理,然而最低额仍需保证在人民币500元之上。

另外,若属单位犯罪,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亦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若犯罪者出现违反此类法规的行为,将被处以其违法所得1倍以上至10倍以下之罚。然而,若违法所得未达或不足5万元,则惩罚金额应限制在50万元以下;情节恶劣者,补充判处15日以下拘留。帮信罪量刑标准通常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附加没收财产或另立罚金;若属单位犯罪,应对单位本身进行严厉惩处。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罚金3万元什么情况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士因涉嫌触犯帮信罪而违获取了高达三万元的非法收益,这将被视为情节严重之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其应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可能需额外承担罚金。另一方面,如果在为打赏老铁钱财达到三万元的情况下,没有发现其他存在的情节严重情形,那么此人将无罪指控,也将不受刑法审判。但是请注意,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还包括:涉案涉及人数超过三人;提供财务支持的渠道之一是通过付费推广广告等方式实现的,且总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在过去两年内曾因滥用信息网络、协助指导网络犯罪行为,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造成威胁而受到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后来再次成为帮信罪犯罪团伙中的一员;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罚金标准,需要参照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主要包括违法所得数额以及受害者的损失规模等关键因素。罚金的具体额度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而在实际判案中,其最高金额可以达到犯罪数额的两倍之多。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年龄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罪犯,法庭将考虑到他们的特殊身份和处境,适当降低罚金的征收标准,但无论如何,最低限度不能低于500元人民币。另外,当单位涉及到此类犯罪案件时,即使犯罪行为并非由自然人实施,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依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并有可能面临因违法所得收入数额为基础,处以累进制罚款惩罚,即从违法所得的1倍至10倍不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相关责任人甚至会被判处拘留等严厉处罚措施。在量刑方面,帮信罪的标准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可以附加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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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认为,“要按有违法所得查处,就算不给钱,也要双方形成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协议,打个欠条也得。要按无违法所得查处,就要双方当面达成协议不再收取该次餐费。可是在实践中太麻烦了,估计领导也不会同意这样做。呵呵。毕竟中国的司法机关还没有严谨到这个地步。看着办算了”

补充:我不这样认为,由于违法行为而得到的债权要按违法所得查处,很合乎情理,“双方当面达成”就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不合理,因为这属于民事领域的债的免除,行为人有权放弃自己的债权,但并不等于他从来没有得到过这债权,相反,行为人放弃债权(即所谓协议不再收取该次餐费,对于唯利是图的商家来讲,实践中也很少出现),正是建立在他有这债权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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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 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 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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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额(销价)的确定。检查围绕两方面进行:
(1)检查记入应收账款、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违法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看有无应收账款账户有记载,而销售收入账户、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没有登记,隐瞒违法收入。
(2)检查是否存在将收入记入其他账户的情况。有无将产品销售收入直接冲减产成品,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产成品”;有无将销售收入在应付款等往来账户中隐藏,借记“应付账款”,贷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有无将产成品直接冲抵债务,借记“长期借款”,贷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从收入明细账、往来明细账、负债明细账确定违法行为销售收入项目,然后根据明细账记载的记账凭证号调取原始凭证。经营额(销价)与会计销售收入在含义和内容上有所不同:销价是原始凭证上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的合计,包含应缴税金。至结案,当事人如未缴税则销项税作为非法经营额一部分,如已缴税,销项税也记入非法经营额但在已缴税金项目中给予扣除。在会计核算中,销售收入与销项税是分别核算的,销售收入是不含税的。
2.进价(商品成本价)的确定。国家工商局的一系列答复明确指出“成本价,即生产加工产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格,不含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因此进价不同于会计核算的产品成本:不含销售费用、生产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即会计核算中的间接费用和除原材料进价以外的工资、折旧、房租等直接费用不记入进价。财务查证需要了解违法经营的产品销售成本账户核算的成本是由哪些费用账户结转来的,计算违法行为销售的产品中结转原材料的费用,调取结转原材料的进货原始凭证。进价包含购进原材料或商品的进项税。
3.已缴税金的确定。扣除已缴税金的税种包括因违法经营行为而缴纳的各种税。完税单据只能证明是否已缴税及税种、税率,它是当期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总缴税额证明单据,因此我们在计算已缴税金时不能把完税单上的金额简单地定为当期违法行为已缴的税金。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缴增值税额=当期违法经营部分销项税额一当期违法经营部分进项税额,违法销项税额=违法销售额(不含税)×适用税率,违法进项税仅限于违法行为人在违法中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已缴增值税额=当期违法销售额(不含税)×适用税率。
(2)营业税。已缴营业税=当期违法经营额×适用税率。
(3)城市及教育附加税。已缴额=已缴违法部分的增值税额或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4)企业所得税。已缴所得税额=违法部分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此外,消费税、关税、农业税等其他税按实际已缴纳违法部分的金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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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得利的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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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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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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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受害人提出返还请求时尚存的利益。利益是否存在,应以受益人的整个财产是否较受益前有所增加为标准,不应以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的原形为限。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原形发生变化,不论其原形是否消失,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视为有现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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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利用所受利益时又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如不当得利为债权时,利用债权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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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的受益人没有确保其善意取得的利益的价值不得减少的特别注意的义务,因而在确定现存利益时应当扣除与受益事实有因果关系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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