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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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根据月销售额设定。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时,销售商品需缴3%增值税,服务收入缴5%营业税。此外,还需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及约2%个人所得税。月收入低于5000元则豁免相关税费。个体户需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账簿并精确核算。税务部门根据账目完备度选择查账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特殊情况下可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

随着各公司及企业月销售额介于人民币5,000至20,000元区间范围内,政府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此类公司执行如下税费政策:

1.销售商品所得需缴纳3%的增值税,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则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

2.总计缴纳的增值税与营业税之和,还将额外按照比例贡献给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教育附加费用。

3.除此之外,根据法律规定,还需承担约2%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4.若月收入低于人民币5,000元的,那么针对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教育附加费用将会予以豁免。

5.自个体工商户成功取得营运执照之日起,便需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个体户及其代表人员有责任以及义务正确设置并维护账簿,精确进行财务统计及会计核算。对于那些账目完备、核算精准的个体户来说,税务部门将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征税;然而,如果个体户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且确实无法建立完善的账簿体系时,则可以选择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对于具备特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具有权力核定其应缴纳的税款数额,实施核定征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挪用资金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第一,若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挪用其所在单位资金的数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第二,如果行为人在三个月内未能归还其所挪用的上述本单位资金数额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第三,如果行为人在三个月内未能归还其所挪用的上述本单位资金数额达人民币三万元以上,并且将该笔资金用于从事非法性质的活动时,均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国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需要遵循一套特定的标准来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这个标准是按照每个月的销售额来制定的。当每月销售额在5,000至20,000元之间时,个体工商户需要为其销售商品所产生的利润缴纳3%的增值税,同时对于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则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除此之外,他们还需要支付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教育附加费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大约占到总利润的2%左右。然而,如果个体工商户的月收入低于5,000元,那么他们将被豁免缴纳上述所有税费。为了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建立完善的会计账簿体系,并且对每笔交易进行精确的核算。税务机关会根据个体工商户提交的财务报表的完整程度,决定采用查账征收还是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管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也可能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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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2015年3月底之前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汇算申报,其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不适用新《计税办法》,申报时应当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r
二、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的问题r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r
三、个体工商户都包括哪些纳税人的问题r新《计税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r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r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活动的个人;r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r
四、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的问题r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r
五、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的问题r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r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r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r
六、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的问题r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r
七、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的问题r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r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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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要每月申报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
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方便纳税人,未达起征点户可实行按季、半年或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一定期限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首先要确定你们公司有没有国税,是只有企业所得税还是有增值税,都是按月还是按季申报,一般增值税都是按月申报,所得税按季申报。如果不是网报的话就在每月15号以前拿着财务报表和申报表(加盖公章)到所属国税局申报,然后根据国税填写地税申报表(每个公司都有纳税核定,核定该公司应该要缴纳哪些附加税费,以什么为依据计算税费,根据那个填写就可以了)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表(并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表生成报盘拷到U盘中并带上U盘)到所属地税局申报就可以了。
如果没有国税的话就只申报地税,跟上面的程序是一样的。
如果是网报的话,只要进到系统中根据提示操作就可以了,其中地税系统中申报的时候先在查询窗口差一下纳税核定,再根据纳税核定确定要申报的税种在申报窗口中找到申报表填好申报就可以了,有税款的话还要在银行划款中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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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
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方便纳税人,未达起征点户可实行按季、半年或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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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2015年3月底之前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汇算申报,其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不适用新《计税办法》,申报时应当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的问题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三、个体工商户都包括哪些纳税人的问题新《计税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四、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的问题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五、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的问题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六、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的问题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七、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的问题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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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定率征收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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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2015年3月底之前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汇算申报,其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不适用新《计税办法》,申报时应当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r
二、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的问题r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r
三、个体工商户都包括哪些纳税人的问题r新《计税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r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r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活动的个人;r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r
四、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的问题r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r
五、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的问题r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r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r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r
六、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的问题r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r
七、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的问题r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r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未达到起征点应该怎么样报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营收入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在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同时免予征收了。
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要每月申报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
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方便纳税人,未达起征点户可实行按季、半年或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一定期限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首先要确定你们公司有没有国税,是只有企业所得税还是有增值税,都是按月还是按季申报,一般增值税都是按月申报,所得税按季申报。如果不是网报的话就在每月15号以前拿着财务报表和申报表(加盖公章)到所属国税局申报,然后根据国税填写地税申报表(每个公司都有纳税核定,核定该公司应该要缴纳哪些附加税费,以什么为依据计算税费,根据那个填写就可以了)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表(并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表生成报盘拷到U盘中并带上U盘)到所属地税局申报就可以了。
如果没有国税的话就只申报地税,跟上面的程序是一样的。
如果是网报的话,只要进到系统中根据提示操作就可以了,其中地税系统中申报的时候先在查询窗口差一下纳税核定,再根据纳税核定确定要申报的税种在申报窗口中找到申报表填好申报就可以了,有税款的话还要在银行划款中划款。
如果哪天我们也成为了个体工商户时候对于交税就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各位律师好,我是盘锦人,大学毕业我就开始自己创业了,现在我想来咨询一下盘锦个体工商户税收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次月1日到10日内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 理纳税申报,申报里须持下列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议报表及说明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增值税申请抵扣凭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 税额明细表,国税机关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2、营业税申报
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在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办 理纳税申报,申报须持下列资料:
(1)营业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议报表及说明资料;
(3)其他要求申报的资料。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十五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进行年度申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季度终了十五日内或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 年度终了四个月汇算清缴。申报时必须持下列资料:
、季度预缴
(1)所得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资料。
、年度汇缴
(1)所得税申报表;
(2)所得税申报表附表;
(3)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资料;
(4)其他资料。
4、专用缴款书开具出口货物
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专用纳税申请表》;
(2)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出口销货合同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协议;
(4)购货单位出口的货物资格证明;
(5)购货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购销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提供的产品名称目录表。
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每一种税费的起征点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我们要根据税费的种类做出判断。另外,在进行个体工商户纳税的申报的时候,不同的税收的种类的纳税的申报也是不同的,在进行申报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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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1、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人民币,即月收入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称为免征额)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2、此外,国家为了更好地保障民生,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上也有一定的减免政策。若是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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