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诉讼前财产保全所涉及之费用应由败诉方支付,此类费用在实际操作中虽可作为担保措施之一被提交,然而,倘若申请保全之资产超出一定范围,则申请者需支付一定比例之费用。该笔费用在实践中往往由败诉方承担,但亦与诉讼费用相似,系由申请方预先垫付。
至于诉讼前财产保全是否可行,各地区法院有不同的实践操作要求,一些法院对此进行的审核较为严格,部分地区甚至可能不支持诉前财产保全。
另外,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其做法是将起诉状以及保全申请共同交由审判庭处理,由审判员对具体保全事宜进行操控。同理,诉讼费用也是由原告(申请人)先行垫付,然最终责任应由败诉方承担。若败诉方为被告,那么该垫付款项通常仅能通过申请执行的方式收回。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前财产保全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吗
在涉及婚姻家庭方面,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亦能获得法院的保全许可。只要存在对于本案具有利益相关性的人士,无论是在起诉之前或是在起诉之后,为了确保未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以顺利地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因纠纷而蒙受潜在或实际的损失,皆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此外,如果利害关系人由于事态紧急,若不能及时提出保全申请,将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他们便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然而,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提起诉讼之前,如需采取财产保全的手段以确保申请人权益,则该项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然而,实际上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财产保全费用亦可被用作担保措施。如若申请保全的财产超出了规定范围,则申请者需要支付部分额外费用,而这笔费用通常是由申请方预先垫付。尽管如此,每个法院对于诉前保全的具体要求都有所差异。部分法院可能会对申请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或者干脆拒绝采纳这种请求。同样地,在诉讼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也都是由原告方先行垫付,然后再由败诉方承担相应责任。最后,胜诉方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追回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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