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如何争取最大利益
为求得权益的最优化获取,我们可从如下几个关键性的角度加以探讨和行动:
(1)如若对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或错误,例如:重婚行为、涉及家庭暴力的施暴、对未成年人的虐待或疏忽照顾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权的行为,一旦能够确立相关事实并得到有效证实,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同时也能极大地增强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作为未发现过错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份额及利益分配比例;
(2)尽可能地提供客观证据以证明个人在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方面做出了显著贡献,并为此付出了超出常人的努力与牺牲;
(3)倘若自己身为女性或肩负着培育子女成长之责任的父母,则有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在财产分配上予以适当倾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离婚如何争夺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方面,您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首先,展现出您相较于对方更为优越的基本生活条件;
其次,证明自己的父母具备比对方父母更为优越的基本生活条件,这些都是有助于孩子得到更优渥的抚养环境的;
再次,着重描述一下您个人为孩子所能提供的生活环境和教育资源是否优于对方;
最后,考虑到孩子的主观感受也非常重要,如果孩子愿意选择与你共同生活而非对方,那么这无疑将为你的申请增加更多优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为了进一步优化与提升维权过程中的权益获取效果,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实践:首先,如果对方存在严重过错行为,例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未成年子女等恶劣行径,那么我们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在财产分割环节中,也应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我们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于维护家庭和睦稳定所做出的重要贡献;最后,对于女性或者承担着抚养子女责任的父母来说,他们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在财产分配方面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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