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拘留这一惩戒手段,仅缴纳罚款而不实际执行拘留关押的做法并不符合规范。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之后,当事人有义务于此决定所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去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若逾期仍然未予履行,则负有做出该处理决定的公安机构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依职权进行强制执行工作。对于拘留,它实质上就是对特定人士的限制自由行为进行扣留和拘禁等具体操作。拘留行为可以区分为三大类,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
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方面的一种行政处罚种类;而民事拘留则归属于司法行政性的处理范畴,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使用。关于刑事拘留的适用,主要依据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逮捕拘留条例》;
至于行政拘留方面,则主要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在民事拘留方面,则是参照《民事诉讼法》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行政拘留可以会见律师吗
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士有权会见其委派的律师,这是拘留所为确保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的权益而提供的基本保障之一。
然而,被拘留者必须严格遵守拘留所制定的会见管理规定,以确保会见过程的顺利和安全。在会见被拘留者时,律师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指定的会见区域内进行。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行政拘留无法通过财产支付解除其法律性质的执行效应。行政拘留系国家公安机构依法对违反行政相关管理条例者采用之制裁手段,其影响及于限制公民私人权利和自由,故此不能以交纳罚款等类似方式逃避责任。违法者在面对拘留决定时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若胆敢违抗,国家公安机构有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拘留这一概念包含了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三种形式,它们都是根据各自对应的法律法规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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