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作案的含义
首先,“屡次作案”这一术语主要用于描述行为人在先前曾有过违法犯罪活动的背景下,继续反复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现象,通常界定为已经进行了三次或更多次数的犯罪行为便可以视作累计性的多次作案行为。
其次,倘若一个受到刑事判决且获判囚期超过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其刑满释放或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碰法律红线,从而引发了新的犯罪行为,那么他/她将被视为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多次作案的司法解释
在行为人之前已经发生过某种不法事宜的背景之下,重复性、接连不断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通常是指其在先前已发现存在作案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屡教不改,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类似的不法行为,且这种现象经过三次甚至更多次之后,才会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所谓“多次作案”。倘若一名被裁决处以有期徒刑作为惩罚的犯罪分子,在服完刑期或是获得赦免之后,在间隔五年之内又再次触犯了应判有期徒刑以上重罪法条,那么这便构成了累犯。
然而,对于“多次作案”这一概念,并无全面性的规定要求每次作案行为都必须满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事实上,即使其中仅有一次作案事件符合立案标准,抑或是所有多次作案的累计结果达到了立案标准,也都足以被视为“多次作案”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所谓"屡次作案",是针对具有犯罪前科的行为人而言,其再次进行犯罪并发生累积性的三次或更多次犯罪行为。而累犯的定义则更为具体,指那些曾被法院以刑事判决判刑入狱且服刑期满或获得赦免后的罪犯,如若在获得自由五年以内再次犯罪,便可称之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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