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归属问题上,相关准则依据双方当事人所犯错误之有无、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了明确界定。在普通状况下,若非机动车方无任何过失行为,那么就要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反之若非机动车方存在过失行为,则通常以机动车方为主责任体,非机动车方为次要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怎么划分
在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主要在于其是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非机动车通常仅仅依靠人力或畜力作为驱动力来运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是指通过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能够在道路上行驶并为乘客提供乘坐服务、运输货物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时,责任的归属取决于双方在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过失大小和严重程度。通常而言,若非机动车并未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则应当由机动车负起全部责任;反之,如果非机动车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那么机动车将被认定为主导性责任人,而非机动车则成为次要的责任人。这一明确的责任划分规定,对于事故的妥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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