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司法鉴定所评定的伤势等级被划分为多个层次,共计十个级别。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鉴定部门在检测伤势时会进一步将其细化为轻伤与重伤两类。在探寻各级别之间的区别时,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轻伤、重伤,还是人体各部位在检测过程中的参照标准都不尽相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为一名负责任的司法鉴定人员,无论从职业道德还是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都必须对最终的鉴定结果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这三种伤势的定义:
1.重伤:凡因各种致伤因素导致人体肢体残疾、毁损面貌、丧失听觉或视觉能力、丧失其他重要器官功能或者对人体健康具有重大危害的损伤,均可判定为重伤,其中包含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两个等级;
2.轻伤:凡因各种致伤因素引起的原发性损伤或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虽未危及生命但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或功能中等程度的损害或是对容貌造成显著影响的损伤,均涵盖在轻伤分类中,其中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两种分级情况;
(1)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原发性损伤或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尚未危及生命但却留下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等程度的损害或者明显地影响到个人形象;
(2)轻伤二级,则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原发性损伤或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尽管未能直接涉及生命危险,但是已经对组织器官的结构、功能产生了轻度的损害,或者是对个人外表容貌造成了影响。
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原发性损伤,虽然造成了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度损害或轻微的功能障碍,但都属于轻微伤的范畴以内。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轻伤一级和二级能够成伤残吗
在法制框架内,轻伤级别与伤残类别之间并未建立起必然的关联性,这主要源于两者所应用于的场景有着显著差异。伤势鉴定的目的仅限于明确暴力损害的实际严重程度,然而,伤残等级的评估主要针对的是民事赔偿或者刑事案件中的附属民事责任的认定。因此,轻伤二级仅仅是受伤程度的判断结果,至于具体的伤残等级,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权威机构经过细致勘验后方可做出最终判定。关于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事宜,可援引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然而,伤害鉴定的请求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损伤程度等级系统被详细划分为十个层次级别。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便于理解和应用,这些等级被简洁地归纳为简单概括的轻型伤与重伤两大类别。其中的重伤指代的是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如导致永久性伤残、感官功能受损等严重后果的伤害类型;而轻型伤则涵盖了那些虽然尚不足以威胁到人类生命安全,但却同样会带来中等程度的损害或对个体外貌形象产生一定程度影响的。具体而言,这些轻型伤还可根据其对人体机能影响的严重程度进一步划分出两个等级——一级轻型伤以及二级轻型伤。相比之下,轻微伤则主要描述了人体组织器官结构遭受的轻度损害或者功能上的部分障碍。参与鉴定工作的专家们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对各类损伤进行精准分类判定,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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