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通奸行为,现行法律并未针对此项行为做出明确的惩罚规定。倘若此类行径构成法定请求赔偿的尼特条件,则代表无过错方有权申请向对方索取赔偿金。若对方在此期间实施了婚外情行为且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即表明对方向背德行为负有责任,届时在共享财富方面可适当倾向于另一方,并依法要求出轨方支付相应数额的精神损失费。当夫妻双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对于共同财产事宜应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将由所在州或地区的民事法院在充分考虑财产状况以及子女权益与女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判断与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民法典中关于如何过继子女的规定
关于过继子女的相关法规条例要求:
首先,申请者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这是法定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接着,收养方需满足相应的收养条件,如具备抚养、培养以及关爱保护被收养者的能力;未身患在医学领域被视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同时,自身亦须向社会展现出无任何不利于被收养者身份健康成长的违法行为及犯罪纪录。
第三,若监护人要将孤儿送养出去,则须经过有抚养义务的各方人士的同意,这样可以充分保障孤儿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也对此有所涉及与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在中国现行的民法典中,对于婚内出轨这样的道德问题尚未设定明确的法律处罚措施。如果这类不检点行为导致婚姻破裂,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那么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补偿。倘若证据充足可靠,出轨者甚至会在财产分配方面面临较大困境,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夫妻两人应当先进行积极且理性的沟通调解以解决相关的财产问题,如若无法达成共识,最终的决策则由法庭依据财产状况以及子女和女性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来做出公正的裁定。